贈與契約公證
舉凡各種契約,例如買賣、租賃、贈與、委任、承攬等,都可以公證,論不同種類的契約各自有其公證的好處,共通的好處有確認契約雙方真意、保全證據、避免事後爭執。畢竟以筆者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十多年來,原/被告在訴訟中爭執契約是真還是假、契約簽名是不是我簽的、簽名當下有沒有受詐欺、脅迫…等等各種爭執契約成立與否、效力如何的主張或抗辯,真是不計其數,打官司過程中用盡各種調查證據手段,譬如詢問證人、調查證物、鑑定筆跡等,不僅打官司時間拖的冗長,光是一個審級耗費2至3年漸漸變成常態,也可能因為證人記憶會淡忘(或根本沒有人可以證明)、蒐集證物或筆跡困難或其他種種原因,得不到想要的訴訟結果。如果在立契約當初有經過公證,即有堅強的證明力,明確雙方權利義務,經過認證的文書也推定簽名蓋章真正,確實可減少訴訟的產生。
除了上面提到契約公證共通的好處外,個別種類的契約是否經過公證,也會賦與不同的法律效果。今天要來說贈與契約,因贈與契約是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,所以呢,在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,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,也就是可以不送給受贈人了,但是如果贈與契約有經過公證,贈與人就不能撤銷贈與了,受贈人也可以請求交付贈與物,由此可見公證的效力很強大呢。
自書遺囑認證
人身後留有遺產,原則上由各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繼承,不少人會想事先安排遺產之繼承方式,此時,立遺囑便是方法之一。民法規定之立遺囑方式有五種: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口授遺囑,其中最簡單的是自書遺囑,法定要件最少,只要立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且親自簽名,就完成一份有效的遺囑了。如果有寫錯字,或想要增刪修改,千萬不可以用修正液(修正帶)塗去,否則就變無效了。必須保留原來寫錯的字跡,把想要修改的地方畫掉,直接在旁邊修改後,在遺囑空白地方註明增減、塗改的處所及字數,並另行簽名。
有些人在生前不想讓繼承人知悉自己有寫遺囑,又怕身後繼承人爭執遺囑的真假,此時就可以找公證人辦理「自書遺囑認證」,由立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當面承認該遺囑是自己書寫、簽名,公證人也會檢視遺囑是否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。依現行法規公證人會保存經認證的自書遺囑,並送法院保存,可說是杜絕遺囑真偽爭議之最好辦法。
但不會寫字的人就不能立自書遺囑了,只能尋求其他方式,待日後再行介紹。
公證遺囑
公證遺囑,是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。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其重點有:
- 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,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並年滿20歲以上之人才可以擔任
- 立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:立遺囑人需要自己講出財產要如何分配,如果不能清楚表達,只能在他人提問下,回答是或不是,對或不對,或者點頭、搖頭,就無法作成公證遺囑。